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蒙某无营业执照◆★■★、未取得强制认证证书擅自冒用他人厂名生产销售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玉林市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容县吗喽摩托车修理店销售未经3C认证电动两轮摩托车案
2024年1月2日,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灵山县新圩镇的一个生产销售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场所内■◆◆,存放有已组装好待销售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身及铭牌相应标称有“上海建设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 望本 ★■◆”“四川美邦五羊电动车有限公司 大信”“上海建设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 杜卡森”等信息。当事人蒙某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授权书、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及自身生产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等资质材料◆★■■。经查明,当事人擅自组装并对外销售了上述品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55辆,余下105辆待售。
经检验,上述涉案的63辆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从爱 玛电动车的总部江苏爱 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涉案的63辆电动自行车后擅自进行改装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贺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4日★★◆,柳州市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鹿寨县鹿寨镇永兴摩托车修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待售的14种型号113台标称绿 源牌的电动自行车与相应型号绿 源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整车示意图不一致。经查实,当事人所经营的113台绿 源电动自行车,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均属于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113台绿 源电动自行车,系当事人从广西绿 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空配(不含电池及其他配件)车架,自行加装■■■◆◆、改装相关电动自行车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改为加长鞍座等)后★◆★◆■■,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
2024年3月27日,玉林市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容县吗喽摩托车修理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有22辆标称生产企业为宁波东方凌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型号为DF1200DT-5的◆◆■◆■◆“东方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执法人员根据车辆一致性证书上的3C证书编号,在国家认证行政监管平台上进行查询,发现该证书认证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型号规格不包含DF1200DT-5,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上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3月22日购进涉案的22辆电动两轮摩托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均非宁波东方凌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均为虚假◆★◆★。当事人构成销售冒用3C认证的“东方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5日,贺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贺州市八步雅 迪电动车行在该市文化中心广场销售点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中■★◆★■,有36辆标称雅 迪牌的电动自行车涉嫌存在蓄电池篡改等情形◆★。执法人员对以上涉嫌不合格车辆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短路保护、蓄电池防篡改等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贺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八步区扬仔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8月25日,贺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贺州市文化中心销售点的八步区扬仔电动车销售店进行检查来利国际AG旗舰厅。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中,有63辆标称为爱 玛牌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篡改蓄电池仓等情形,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涉案的63辆电动自行车短路保护、蓄电池防篡改等项目指标进行检验。
经查■◆★■,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为当事人从广东雅 迪机车有限公司购进后进行改装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贺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空配(不含电池及其他配件)绿 源电动车车架后,自行加装外设蓄电池托架篡改电路等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均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销售冒用3C认证的■★◆★★“东方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行为属销售冒用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柳州市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鹿寨县鹿寨镇永兴摩托车修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标准产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