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有关规定,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停业整顿■★◆■◆,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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